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 1“资本多数”例外被广泛接受为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简言之,如果公司的少数股东有足够的谈判能力,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表决权和分红比例,但不限于其出资比例。 2。累积投票制(非强制性) 当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一名股东可以投票的总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可以投票选举一名或多名候选人,而不是投票选举每名董事当选为董事会成员。显然,累积投票制使只持有少量股份的中小股东有可能赢得董事席位,从而在董事会中有“代言人”的希望,使中小股东在遇到严重问题时有表达意见的机会与大股东或董事会的利益冲突。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利害关系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4。关联董事回避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的,不得对该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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