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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皖边区乡镇选举条例
释义

苏皖边区乡镇选举条例

1946年5月颁行,共12条。旨在统一各行政区之乡镇组织和选举工作。主要内容:乡(镇)为地方自治的最基层的一级政权组织,乡(镇)的最高政权组织形式是乡(镇)公民大会;在公民大会中选举正副乡(镇)长各1人(并为当然行政委员)和行政委员5至9人,组织乡(镇)行政委员会,成为公民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政权机关;在行政委员会之下设乡政府,处理日常工作。正副乡(镇)长和行政委员任期均为1年,连选得连任。公民大会每半年举行1次,必要时经行政委员会决定或本乡(镇)公民5%的要求,得由行政委员会召开临时公民大会;行政委员会每月举行1次,必要时得由正副乡(镇)长或委员3人以上的要求召开临时会议。行政委员会的选举,应采取普遍、平等、直接、秘密、不记名投票原则,同时,要考虑本地区人民的文化水准等条件。凡年满18岁的中华民国国民,无论其为原籍或外籍居民,在公民登记前,到达该选举区域,经公民登记取得公民资格者,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该条例不得享有选举权者除外。乡(镇)选举工作,由乡(镇)选举委员会统一领导。还对乡镇公民大会、乡镇行政委员会、乡镇政府和乡长各自的职权、竞选、选举的目的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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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5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