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中的诉 |
释义 | 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一方,要求特定的人民法院审查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而保护其所主张的合法权益的请求。《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行使行政诉讼诉权的基本依据。行政诉讼中的诉的基本特征是:(1)当事人及其诉讼地位的特定性。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必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必是行政机关;(2)诉讼客体的可变性。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有权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3)诉讼理由的有限性。只能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以及侵犯相对一方合法权益的事实为理由。行政诉讼中的诉的成立要件是:(1)原告及被告须有当事人权利能力;(2)原告须有诉讼行为能力;(3)原告在法定期间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了明确的提起诉讼的意思表示;(4)原告为意思表示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诉主要有:(1)确认之诉;(2)撤销之诉;(3)变更之诉;(4)判令履行之诉;(5)判令赔偿之诉等。在行政诉讼法中,原告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原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放弃;也有权变更诉讼请求,以新的诉讼请求代替原诉讼请求;还可以在保留原诉讼请求的同时,追加新的诉讼请求。当然,对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或追回,都必须经人民法院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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