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业务管理之诉 |
释义 | 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不服其业务主管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业务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经济特区分行是主管行政机关,其业务管理的范围有:资本注册及营运资金;存款、贷款、投资、担保、汇款等活动;贸易结算活动;其它业务;以及对违反业务管理法规规定者给予行政处罚。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不服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经济特区分行对其业务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依《行政诉讼法》第11、 37、 38、 39条之规定,先向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亦可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