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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别行政区法的创制
释义

特别行政区法的创制

根据中国宪法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设立的特别行政区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国地方立法的一种特殊形式。1985和1988年全国人大先后作出关于成立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1990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该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制度的内容包括:(1)特别行政区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属中央政府,全国人大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实行高度自治,在基本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享有立法权。(2)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否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将送备案的法律发回,经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是立法会,立法会主要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由选举产生。(4)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其他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制度亦由该行政区的基本法规定。经济特区立法制度的产生,对中国立法体制、法律体系乃至整个法律制度和法制建设的发展。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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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4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