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全理事会 |
释义 | Security Council简称“安理会”,联合国6个主要机关之一,并是联合国组织内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依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全理事会原由5个常任理事国 — — 中国、法国、苏联(现为俄罗斯联邦)、英国、美国——和6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1963年修改并于1965年8月31日生效的宪章修正案将非常任理事国从6个增加到10个。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任期两年,交替改选,每年改选5个,改选时不得连选连任。大会选举时应特别照顾到联合国会员国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联合国其他宗旨的贡献,并应照顾到地理上的公匀分配。自1965年以来,10个非常任理事国的地区分配是:亚洲2个、非洲3个、东欧1个、拉丁美洲2个、西欧及其他国家2个。《宪章》规定,联合国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授于安全理事会,并同意,依宪章的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的决议。安全理事会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有两方面。首先,它可以促请各争端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并可以调查任何争端或情势,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于上述性质的争端或情势,可以在任何阶段建议适当解决程序或调整办法。同时,任何会员国、预先声明接受《宪章》所规定和平解决争端义务的非会员国、大会或秘书长,均得就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或情势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其次,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决定采取《宪章》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在作出建议或决定之前,为防止情势恶化,安全理事会可以促请有关当事国遵行必要或适当的临时办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办法系指不使用武力的办法,通常称为经济制裁。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办法系指军事行动,通常称军事制裁。此外,安全理事会还应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在定为战略防区的托管领土上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同大会平行并独立地投票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人选;就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向大会提出建议,并恢复会员国被中止的权利。安全理事会采取使它能够继续不断地行使职能的组织形式,每一理事国必须有常驻联合国总部的代表。安全理事会有2个常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安全理事会还设有由5个常任理事国的总参谋长或其代表组成的军事参谋团。安全理事会的每一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关于程序事项的决议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通过。关于实质性问题的决议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这就是五大国一致原则,通常称为否决权。但安全理事会实践表明,投弃权票或投票缺席不被认为是否决。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的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因此,安全理事会的决议对所有会员国有拘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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