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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别行政区
释义

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建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行政区域单位。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根据中国的历史和现状,设立特别行政区对于祖国统一和社会主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84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从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看,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中央人民政府。1987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并将根据“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和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方针解决历史遗留的台湾问题,完成祖国的统一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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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4: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