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特区劳动工资计划和劳动力管理试行办法 |
释义 | 1984年12月17日由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颁布。共5条,主要内容:(1)经济特区可根据生产建设发展需要,制定劳动工资计划。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劳动生产率、技校招生人数计划由单位提出,经特区劳动局、计划部门报特区政府和省劳动局、计委,由省单列报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纳入国家劳动工资计划。国家对特区不下达劳动工资计划。在特区的国务院有关部属、省属企业及国内其他全民单位联营企业劳动工资计划,由企业提出报特区劳动局、计划部门审核,纳入特区劳动工资计划。(2)特区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需要增人时,先从现有富余职工中选招、调剂,不足时,在劳动部门指导下,公开招收,经考试择优录用。这些企业中方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3)特区内的企业新增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从外地调进特区的固定工应逐步实行合同制。用人单位可自行规定招收条件,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新招收合同工要有试用期,不合格者,企业可解除合同。合同制工人工资待遇,应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其工资水平可高于固定工,由特区自定。三资企业中合同工的工资待遇,按合同规定办。合同工应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制,合同期内劳动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合同工一般不能调动,如特殊情况需要调动的,经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同意。从特区外调入固定工须经特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4)特区的企业需要技术工而在当地无法解决者,经特区劳动部门批准,征得有关地区劳动部门同意,可到特区外公开招聘,需跨省招聘的,应报省劳动部门批准并征得有关省劳动部门同意。(5)特区的企业的现有来自城镇的计划外用工,属定员以内或生产确实需要,本人又符合条件的,经劳动部门审核,报特区人民政府批准,可纳入计划,实行劳动合同制,其余的均应认真清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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