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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权事务委员会
释义

人权事务委员会Human Rights Committee

根据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成立的负责监督各缔约国执行《公约》的人权专家机构。根据《公约》第28条的规定,人权事务委员会由18名委员组成,应为《公约》缔约国国民,以个人身份由缔约国会议选出并进行工作,任期4年。委员应具有崇高道义地位、在人权方面有公认的专长和具有一定法律经验。委员会的任务是:研究各缔约国实施《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所采取的措施和在享受权利方面的取得进展的报告;将其报告以及有关建议送交各缔约国;在一定情况下审议一缔约国声称另一缔约国不履行《公约》义务的来文;根据《任意议定书》,委员会还有权审议个人声称《公约》中任一项权利受侵犯的受害者的来文,并将委员会的意见送交有关缔约国和个人,履行解决各缔约国间关于适用《公约》争端的职能;必要时设立特设和解委员会,在争端所涉各缔约国间进行斡旋。委员会应通过经社理事会向联合国大会提交关于其活动情况的年度报告。委员会通常每年召开3次会议,每届为期3周,主要议程是审议各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0条提交的执行报告,审议根据《公约任意议定书》的规定收到的来文和其他组织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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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2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