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权保护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决议 |
释义 | Resolution on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the Principle of Non-intervention in Internal Affairs of States国际法研究院1989年9月13日通过的决议。国际法研究院曾于1929年通过关于“国际人权”的决议,于1947年通过关于“基本人权作为恢复国际法的基础”的决议,另外还在1932年和1954年通过关于“决定‘保留领域’及其效果”的决议。1989年的决议是关于人权的最新决议。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权是人的尊严的直接表现。保护人权是对国际社会的普遍义务。任何国家不得以某事件本质上属于其国内管辖权范围为理由违背保护人权的义务,逃避其国际责任。当其成员国违背其义务时,不妨碍《宪章》赋予的联合国机构的作用和权力;各国有权单独或集体地对任何违背保护人权义务的国家采取外交的、经济的或其他措施;这些措施不能视为对该国内部事务的干涉。但是,上述保护人权的集体保护措施须在下列情况下采用:发生特殊的严重的侵犯人权、显著的大规模的或有计划的侵犯人权,以及那些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受侵犯的人权。而且,所采取的措施须与侵犯人权的程度相符合。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侵犯人权行为的外交声明以及口头表示的关切或谴责都是合法的。任何国家、国家集团、国际组织或公平的人道主义团体,如国际红十字委员会,对某个因国内的人民生命或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的国家给予粮食或医药的援助,不得被视为非法干涉该国内政。但是,实施这类援助的方法,不得是带有武力干涉的威胁或任何其他威胁的方法;援助应是非歧视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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