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法的创制中国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而实行某些特殊政策的地区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国地方立法的一种特殊形式。经济特区有两种地方立法:一种是一般地方性法规的创制;另一种是与经济特区特有经济事项有关的单项经济法规的创制。后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进行,所创制的单项经济法规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单项经济法规的地位和内容也不同于一般地方性法规。1981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作出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1989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还决定: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深圳市产生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后,对国务院提请审议授权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进行审议和作出相应决定。经济特区法的创制的产生,发展了中国立法体制,对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整个社会主义事业有积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