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中的诉权 |
释义 | 《行政诉讼法》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权能,其表现形式为一系列的诉讼权利。这些权利是:仅为原告享有的起诉权、申请撤销权和放弃、变更、增加诉讼的权利;仅为被告享有的答辩权和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原告和被告共同享有的权利是:委托诉讼代理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进行辩论,申请审判员、书记员和鉴定人员回避,经审判长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查阅并申请补正庭审笔录,除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材料外,经人民法院许可,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请求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等权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权是以请求权为中心,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撤销、变更;行政机关的诉权是以答辩权为中心,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要求司法确认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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