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系属lis pendens一件诉讼向法院提起后尚未经判决确定的那种法律状态。按照大多数国家的国际民事程序法,在一件诉讼系属于一国法院时,该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又就同一诉讼客体对另一方向另一国法院起诉时,后一法院得拒绝受理或暂停作出判决。1968年欧洲共同体国家《关于民商事裁判管辖权和判决的执行的公约》第21条也肯定这个原则,规定如下:“诉讼涉及同一诉讼原因且在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在一些不同的缔约国法院提起时,受理诉讼在后的任何法院应依职权为首先受理诉讼的法院的利益宣告自己无裁判管辖权。原应宣告自己无裁判管辖权的法院,在该另一法院的裁判管辖权有争论的情况下,得暂停其诉讼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