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终止已经开始的诉讼,因法定原因而结束。除因判决而产生诉讼终止的结果外,和解、同意、放弃诉权,或当事人一方死亡而诉权又不能继承等原因,都可使诉讼终止。此外,还有三种诉讼终止情况:即诉讼时效届满;放弃诉讼;传票失效。(1)诉讼时效届满是指在两年中,当事人双方均没有进行追诉时,诉讼失效。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诉讼因过期而失效,在诉讼失效期限届满后,一方当事人继续为诉讼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抗诉。过时失效是法定理由,但法官不得主动提出“过时失效。”在上诉或抗诉中,时效期满时,判决书虽尚未做出通知,但也赋予判决以既判事项的效力。过期失效的诉讼费用由提起该项诉讼的人承担。(2)放弃诉讼又可分为:放弃初审诉讼和放弃上诉或放弃抗诉。放弃初审诉讼是指在任何案件中,原告都可以放弃他们的诉讼请求而结束诉讼。一般情况下,只有在被告接受这种放弃时,方能产生效力。如果被告不接受放弃,但又没有合法理由作为根据的,法官则宣布放弃诉讼。放弃诉讼和接受放弃诉讼都可以明确表示或默认。放弃诉讼并不表示放弃诉权,而只是构成诉讼在程序上的终止。当事人应就放弃诉讼缴纳诉讼费用。除法律有相反规定外,在一切案件中均许可放弃上诉或抗诉。通常情况下,放弃上诉和放弃抗诉无须对方接受。在有保留的放弃上诉,或者对方当事人先前已提出附带上诉或反诉,或者初诉原告先前提出一件附带诉讼要求等情形下,放弃上诉或放弃抗诉均需要对方接受。(3)传票无效,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情况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