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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权益纠纷频发股东该怎么办
释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司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主体,其组织、管理、生产经营日趋成熟。但与此同时,也有部分公司在重组或上市过程中,因违规经营,导致公司大股东与员工小股东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如何在《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处理此类纠纷,值得在实践中不断探讨和探索。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资格”引发纠纷,股东权益保护专家帮你解决问题,实际投资者股东资格的确认一直是公司纠纷的一大类型。股东是公司的核心。股东争议不仅影响到实际投资者的权益,也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例如,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钻机制造商,也是世界第二大钻机制造商。2008年3月7日,后门**集团在香港上市。上市前和上市后,57名员工股东与公司大股东之间的纠纷导致该公司在香港证交所首次上市听证会失败。纠纷的导火索是公司不承认该职工的股东资格为实际投资者,强行回购、注销其股权。公司认为:职工股东以其他自然人代表的名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因此被投资职工不具备股东资格。
    

笔者认为,员工的出资是真实的、自愿的、公开的,没有必要隐瞒股东的身份。公司和员工都认为员工的贡献是股东的贡献。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义务的规定和相关证据,职工作为实际投资者,具有公司股东的主要条件和基本特征,应当依法确认其股东资格。公司未经事先同意和事后通知,将员工由实有股东变更为隐名股东的行为无效,违反了员工的真实意愿,侵犯了员工和股东的权利。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其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任何人不得侵犯。公司单方黑箱操作不仅剥夺了职工股东的知情权和处分权,而且对职工股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了双重欺骗和侵害。法律后果只能由公司和其他决策、经营的个人承担。
    

目前,在这场引起社会和国内外媒体关注的股东资格和权益纠纷中,57名职工股东,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已依法以原告身份起诉**公司及相关公司和个人,案件正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审理中。经过多年的制度建设,上市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有了很大的改善。然而,占我国公司绝大多数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结构、决策和管理仍不规范,大股东往往侵害小股东的利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内容不规范是一个突出问题。比如,一家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工厂召开股东大会时,在股东大会的召集、表决、监督等方面存在诸多违规行为:会议通知附件中有4项议案,但表决中有5项议案,临时增加表决内容,违反“一案一议”原则,部分表决参与人已退休,不具备实际股东资格,不具备表决资格,表决时监事不当众唱票,而是立即将表决票放入表决箱中,经批准或者反对。这样一来,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就受到了股东的质疑。

编辑律师网认为: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决议内容必须合法。存在瑕疵或者违法情形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股东有权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股东会、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日前,部分股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厂股东大会决议。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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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3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