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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告合同责任特征和范围
释义
    摘要:广告合同是指广告客户与经营者之间、广告经营者与广告经营者之间确立、变更、终止广告承办或代理关系的协议。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广告和同的特征,广告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广告合同注意事项等知识。
    
    广告合同的特征
    广告合同除了具备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下列特征:
    1、合同一方当事人是特定的。广告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广告经营者。否则,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而且委托非法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的一方由此而支出的费用,也不准列入成本和营业外开支。
    2、广告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广告合同的标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广告经营者按照广告客户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一类是广告经营者接受广告客户或其它广告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完成广告代理任务的法律行为。
    3、根据《广告管理条例》规定,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必须与广告客户或被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
    4、订立广告合同必须按照《广告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广告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广告业务活动的内容,广告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1、标的和数量、质量。标的的指承办或代理的广告项目;数量是指完成广告项目的多少;质量是指广告项目满足规定要求的特性的总和。
    2、广告内容及交验、查验广告证明文件。以此认定广告内容是否经过审查和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规规定的签约程序,如发生违法问题,各自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广告费用。广告费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广告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与其为完成广告项目所提供的财产相当的货币;二是广告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完成委办的广告项目完成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4、广告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交付期限。
    5、技术资料、图纸或广告作品提供的期限、质量、数量及保密要求。
    6、广告项目验收标准、办法、期限和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广告合同的注意事项
    广告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分别注意下列问题:广告客户,首先要审查对方是否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有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者;是否具有承办或代理自己广告业务的经营范围;对无合法经营资格或超出经营范围的;不能与之签订合同。其次,了解对方有无“广告业专用发票”。如果没有“广告业专用发票”,不能与之签订合同。第三,了解对方广告服务水平、广告设计制作能力、设备和人员素质等情况,判断对方能否完成自己委办的广告项目。
    作为广告经营者,首先应当审查委托自己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的客户有无做广告和做某项内容广告的合法资格,并要求对方提供证明文件,对没有合法资格以及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不能与之签订合同。如房地产广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力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提交《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药品广告:应提交《营业执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商标注册证》、《药品广告审批表》该药品批准文件、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等;化妆品广告:应提交《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以级上化妆品检测站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其次,要求对方出具证明其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证明文件,对不能出具合法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全的,不能与之签订合同。第三,了解广告客户声誉和履约能力,避免与有可能影响自己形象、信誉或不能履约的客户签订合同。
    此外,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要特别注意合同质量条款,要规定得尽可能详细、具体。广告合同的标的,一般表现为脑力劳动的成果,不可能规定出精确的标准。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洽谈协商具体的广告项目时,就质量条款进行认真协商,尽可能规定得具体,并明确检验的标准和方法,以保证合同正确、全面地履行。
    合同责任的范围
    合同责任的范围在学术上有不同的理解。一般认为,合同责任是合同制度中的违约责任,这在《民法通则》第6章中也有完整的体现。在这一章中,立法者只规定了两 种责任形式,即民事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这难免对人们的思维形成一种误导。目前,这种分法已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被证明有其不妥当之处。造成合同责任范围界定不同的主要原因在于合同概念理解的不同。
    目前存在如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概念只包括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其本身不具有合法性,是不属于合同范畴的,因此只产生从合同有效之时到合同履行完毕这一段的责任范围,即违约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不仅包括有效合同,还包括无效合同。这种观点把合同时限延伸到合同生效前成立后,无益是大的进步。而有的学者认为:合同概念不仅包括有效合同,而且应该包括无效合同,此外,还应当包括负责的缔结阶段,以及合同消灭之后的后契阶段。这样,就将整个缔结、成立、生效、履行以及后契约义务的履行阶段都包括在内了。
    本人赞同最后一种看法,主要理由为:合同始终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上建立的从人们开始订立合同而发出要约之日起,双方便产生了相互依赖关系,认为对方会真实地进行意思表示,诚恳的进行合同磋商,会信守自己的要约和承诺,会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在合同订立之日起,基于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而合同生效后则当然履行合同约定中的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后,也基于诚信原则,当事人之间还负有后契约义务,比如在一定时期内的免费保修义务等。因此,可以说从合同缔约之日起到履行完毕都应该属于合同范畴。基于以上认识,合同责任范围应该包括:缔约过失责任,预期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后契约责任这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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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