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欧洲初审法院 |
释义 | European Court of First Instance根据1986年《单一欧洲文件》设立的欧洲共同体法院之一,附属于欧洲法院。设立该法院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欧洲法院日益增多的案件的压力。法院由12名法官组成,每届任期6年。每3年进行部分改选,连选可以连任。法官从完全独立的、具有担任本国司法职务资格的法律专家中选出,其任命须经成员国一致同意。院长从法官选出,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法院未设总法律顾问,但可以指定其中一名法官为法院的总顾问。法院有自己的书记官处。法院地址在卢森堡。对初审法院的管辖权有严格的限定。法院仅对下列3类案件有管辖权:(1)共同体机构和其雇员间的纠纷;(2)根据1951年《煤钢共同体条约》由个人、企业和企业联合会对共同体委员会提起的诉讼;(3)根据1957年《经济共同体条约》,由自然人、法人对共同体机构实施竞争规则所引起的争议,但反倾销案不属比例,而由欧洲法院审理。初审法院无权审理由成员国政府或共同体机构提起的诉讼,也无权对成员国法院提出的初步裁定进行审理。对不服初审法院判决者,可基于以下3种理由向欧洲法院上诉:(1)初审法院缺乏管辖权;(2)违反了审案规则,给诉讼当事方的利益带来不利的影响;(3)初审法院违反了共同体的法律。上诉应在判决作出两个月内提出。欧洲法院有权撤销初审法院的判决,作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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