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全卫生监察体制 |
释义 | 对执行安全卫生法规的监督检查机构、人员、程序、违反法规的惩罚办法等组成的体系。在“工厂立法”时期,有些法规由于没有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人员及违反法规的惩罚办法,以致难以真正执行。在“安全卫生立法”时期颁布的一些法规,英国首先予以重视,其后美国、日本、苏联等也都对监督实施作了补充规定。这些国家的监察体系主要内容有三:(1)监察机构是实施安全卫生法的最高权力机关。英国是就业大臣领导的安全卫生委员会;美国是劳工部;日本是劳动省、前苏联是部长会议。具体负责监督的检查领导机构分别为:安全卫生执行局(英)、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美)、劳动基准监督署(日)、部长会议工业生产安全和矿山监察国家委员会及国家卫生监察机构和其他国家监察机构(苏)。这些机构的职责、权力范围等都在法规上作了规定。(2)监察员的权利。国外最早设立监察员的国家是英国在1837年出现的工厂监察员。1890年美国也有9个州设工厂安全检查员。日本在1916年才任命工厂监督官。这些国家的监察员拥有较大的权利,在出示证件后,监察员有权进入任何企业单位,必要时由警方陪送入内,检查企业执行安全卫生法的情况。监察员的权利主要有:有权查阅文件、帐目、资料、拍照、测量、记录、检取样品;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要求书写证词;有权拆除或排除认为对雇员的安全健康造成紧迫危险的物品等;经上级批准有权向企业主发出限令纠正违反安全卫生法的行为或禁止企业继续进行作业等。(3)监察程序。监察机构一般是有计划地对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排队,有重点地进行检查。美国制定“优先检查顺序原则”,将有特别危险的企业排在应检查的前列。检查前一般不事先通知被查单位。监察员进入被查单位应出示证件(贴有照片),雇主或其代表必须进行验证。然后召开有雇主或其代表、工会代表或工人等参加的会议,由监察员说明检查的原因和意图,并将应遵循的法规条文送交资方,提出检查的路线,由资方、劳方代表陪同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地方,作记录并告知资方陪同人员(如劳方有违法行为,告知劳方)。检查完后召开总结会,监察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和与会者共同讨论。监察员也可提出拟请上级签发的“改进通知书”或“禁止通知书”的具体意见。企业在接到“通知书”后,应按照办理,否则依法惩处。如果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工业法庭(或其他仲裁机构)提出申诉。如雇主拒不执行,监察员也有权提出申诉,由法庭作出终审、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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