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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人以借款人名义出具借条 该承担何种责任
释义
    【案情】
    2012年2月21日,案外人徐华向原告王子借款22000元并向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蔡佳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借条写好后,王子将22000元借款交由蔡佳转交至徐华。上述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按期归还,原告王子遂向被告蔡佳追要。2013年4月1日,被告蔡佳直接以借款人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 今借王子人民币贰万贰仟元(22000) 定于2013年腊月头还款”。被告蔡佳在借款人处签字确认。后蔡佳未能按时还款,王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蔡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审理】
    法院审理后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蔡佳应当以借款人身份向王子承担还款责任,因为蔡佳在王子追要借款时以借款人名义直接向王子出具了一份借条。另一种意见认为蔡佳应当以担保人身份向王子承担还款责任,然后再行向徐华追偿,因为蔡佳虽以借款人名义向王子出具借条,但其本质上仍属于担保性质。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可以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的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交付。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据此可知,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要对借款标的、用期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并且出借人要将货币交付给借款人,这时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借贷关系才算产生。本案中,根据合同相对性,虽然本案中借条是由蔡佳出具,但王子并未将款项交付给蔡佳使用,故蔡佳与王子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蔡佳不应以借款人身份承担还款责任。
    其次,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徐华向王子借款并出具借条时,蔡佳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王子可就借款向徐华或蔡佳中任何一人主张权利。在王子向蔡佳主张催要借款时,蔡佳虽以借款人名义向王子出具借条,但其本质上仍是原有借款合同关系的延续,蔡佳与王子之间应为保证关系,待蔡佳承担保证责任后再行向实际借款人徐华追偿。(当事人均为化名)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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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0: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