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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晋察冀边区公安局暂行条例
释义

晋察冀边区公安局暂行条例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政府的公安机关组织法规。1941年4月10日公布。主要规定:(1)公安局的性质和任务。公安局是边区抗日民主政权维持社会治安的主管机关,是政府的组成部分。各级公安局应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任务是,在保卫根据地,保卫抗日民主政权,保障人民权利,保障各抗日党派合法权利之下,镇压敌探汉奸,制止非法活动,维护边区抗日民主的社会秩序。(2)公安局的组织体系:a.边区设边区公安局,直隶于边区行政委员会,指挥与管理全边区各级公安局。b.冀中设冀中分局,直隶于冀中行署。c.专署设公安督察员,直隶于边区公安局或其分局,并受专员公署领导,监督该专区所属各县治安工作。d.县设公安局,直隶于县政府,并秉承边区公安局或其分局的方针,管理全县治安工作。e.区设正副治安委员,直隶于区公所,并秉县公安局的方针,管理全区治安工作。f.村设治安员,直隶于村公所,并秉承上级公安局的方针,管理全村治安工作。(3)公安局的工作范围及权限。公安局的工作范围是:a.侦探破获通谋敌人破坏边区军事、政治、经济、文化、交通设施,危害边区党政军民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及人民的敌探汉奸。b.肃清一切破坏抗战、破坏团结、破坏边区、破坏政权、破坏人民权利的奸细。c.稽查户口,办理民商迁移、居住、出入的手续;检查邮电交通,盘诘来往敌占区的商贩,防止汉奸盗匪混入活动。d.揭破敌伪阴谋,教育广大民众开展锄奸运动。e.办理汉奸自首。公安局的权限是:a.依据法定手续,对于确有证据的特种刑事犯(敌探、汉奸、盗匪)有逮捕权,对于扰乱社会治安,破坏边区的非法分子,有检举拘留权。b.公安局无权处理犯人,对于特种刑事犯应于检查完毕送军法机关处理(普通刑事犯由司法机关处理)。c.公安局对于特种刑事犯,不论其为机关团体(人员)或普通人民,得行使检察机关的职务,实行检举检查,并向军法机关起诉。d.公安局对于军法机关关于特种刑事犯的判决,认为不合时,得上诉于上级政府。e.特种刑事犯涉及武装部队人员时,公安局不得直接逮捕,应通知部队的主管机关处理。(3)公安局向上级公安局报告工作外,并应向同级政府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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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