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晋察冀边区县佐公署组织章程 |
释义 |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县佐公署组织法规。1938年2月7日颁布施行,同年7月29日修正。共8条。主要内容:晋察冀边区各县如特殊情形发生行政上之不便时,得由边区行政委员会划定区域,设置县佐公署,处理各项政务。县佐公署设县佐1人,在行政委员会或该主管县政府指导下综理一切行政。县佐之下可设办事员4人,承县佐之命分理总务、财政、文教、实业等事宜;书记1至2人,传达1人,政警5人,办理收发、缮写、印刷、催征等事项。县佐公署可设人民武装自卫队大队部,办理区域内自卫队事宜。县佐由边区行政委员会委任,办事员及其他各县由县佐自行委派,报边区行政委员会备案。区域内原有各区仍设区公所,区长由县佐遴员呈请委任;但若仅有1区,区长由县佐兼任。县佐公署与所属各区往来行文时,得以呈令行之。县佐公署在可能范围内,有禀承或请求主管县政府之义务与权利;但并有迳向边区行政委员会申述报告或请求之权;边区行政委员会并得直接命令之。该章程是抗日根据地最早的一个县佐公署组织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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