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政府的审判组织法规。1941年10月15日公布实施。共8章31条。第1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受国民政府最高法院管辖,受边区临时参议会监督及受边区政府领导,独立行使司法职权。第2章“职权及组织”,主要规定了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的8种职权和该院管辖的5类事项;法院内各部门的设置,司法人员由哪级政府任免等。第3章“司法行政处”;第4章“检察处”;第5章“法庭”;第6章“书记室”;第7章“看守所”,分别规定了各部门人员的组成、职责范围、隶属关系等。例如,第5章规定,法院民事庭和刑事庭设庭长1人及推事若干人,独立行使审判权。庭长的职权是:指导并监督法庭推事的工作;分配并监督审判案件的进行;决定公审案件;决定强制执行;作出判决或撤销审判。推事的职责是:审判案件;调查案件事实;传讯证人及检查物证;批签案件有关事项;对案件作出判决及撰写判决书。第8章“附则”,规定了该条例的修正权属于边区临时参议会,解释权属于边区政府,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