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 |
释义 |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政府的审判组织法规。1941年10月15日公布实施。共8章31条。第1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受国民政府最高法院管辖,受边区临时参议会监督及受边区政府领导,独立行使司法职权。第2章“职权及组织”,主要规定了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的8种职权和该院管辖的5类事项;法院内各部门的设置,司法人员由哪级政府任免等。第3章“司法行政处”;第4章“检察处”;第5章“法庭”;第6章“书记室”;第7章“看守所”,分别规定了各部门人员的组成、职责范围、隶属关系等。例如,第5章规定,法院民事庭和刑事庭设庭长1人及推事若干人,独立行使审判权。庭长的职权是:指导并监督法庭推事的工作;分配并监督审判案件的进行;决定公审案件;决定强制执行;作出判决或撤销审判。推事的职责是:审判案件;调查案件事实;传讯证人及检查物证;批签案件有关事项;对案件作出判决及撰写判决书。第8章“附则”,规定了该条例的修正权属于边区临时参议会,解释权属于边区政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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