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联合国会所协定 |
释义 | Headquarters of the United Nations Agreement全称为《联合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联合国会所的协定》,联合国与美国于1947年6月26日签署。主要内容是:联合国对会址有管理的权力,有制定在会址区内实施的行政法规,以便在该区内确立为充分执行其职务所需的一切必要条件。联合国会址区不受侵犯,美国官员除得秘书长同意并依照秘书长所许可的条件外,不得进入会址区执行公务。联合国不得在会址区庇护罪犯。联合国可以在会址区内设立和使用关于广播、电讯、邮政等独自的设施和制度。美国联邦、各洲或地方当局对于联合国会员国代表及其家属等人员进出会址的过境不得加以任何阻碍。联合国会员国的代表、联合国的官员和专家,其本国若不被美国所承认或与美国断交,美国不得妨碍他们出入美国的自由。会员国驻联合国的常驻代表或大使(公使)及常任职员,享有与外交使节同等的豁免和特权。对联合国会址区及其附近的安静,美国应施行“适当的办法”,应派人数充足的警察以维持治安。关于对本协定的解释及实施,当联合国和美国发生争执而通过外交谈判得不到解决时,应提交由3名仲裁人组成的法庭,双方应遵守法庭的裁决。如本协定与《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的规定抵触时,以本协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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