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受理刑事案件 |
释义 | 律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接受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同意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行为。律师事务所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人的委托,或者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辩护人;根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担任诉讼代理人;根据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律师接受委托应当分别考虑以下情形或条件:犯罪嫌疑人已经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了强制措施,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须获侦查机关的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委托的,须在会见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未成年人、限制责任能力人的除外;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 一方委托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委托,应当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对于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随时接受委托为其提供代理人; 一审判决宣告后,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接受申诉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应当按侦查、审查起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申诉等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经当事人要求,可以一次性办理委托手续,但应注明工作之阶段。律师事务所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或指定。对符合接受委托条件的,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内容包括: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一分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由接受人员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后建立卷宗。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可因委托事项违法以及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等事由解除委托关系,但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并记录在卷,费用不予退回。律师承办刑事案件业务过程中,每一办案阶段或审判程序结束时,都应分别写出办案总结,整理案卷归档。办案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应写出办案总结,说明提前解除委托的原因,并附上相关委托关系的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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