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连带担保责任的方法有哪些 |
释义 | 一、解除连带担保责任的方法有哪些 解除连带担保责任的方法有: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连带担保责任,也可以在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事由时,由解除权人解除连带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民法上的连带责任包括哪些 民法上的连带责任包括以下: 1.合伙人对合伙之债权人的责任; 2.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 3.连带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4.代理关系中发生的连带责任。 法律网提醒您,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在于多数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外部关系而不是内部关系。任何连带责任在债务人内部关系上都是按份责任。 ![]() 三、连带责任的担保期限是多少年 连带责任的担保期限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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