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东高等法院各部门(庭、处、室)工作条例 |
释义 |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人民政府制定的法院组织法规。1947年7月关东高等法院制定。主要规定:(一)高等法院院长,由关东各界人民代表会选举,领导并综理全院行政事宜。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由关东各界人民代表会选举,领导并综理本院之检察事宜。遇有重要院务问题,由院长和首席检察官协议一致进行。(二)下设秘书室、司法行政处、审判庭、编研室、检察官室。秘书室秘书主任辅佐院长及首席检察官处理机要事宜,并监督秘书室职员管理公文印信、会议记录、工作统计、总结报告、通信交际等事项。司法行政处处长秉承院长及首席检察官意旨,监督所属之行政、总务两科及监狱法警队,处理司法干部之考绩调整,拟定重要司法行政计划。审判庭设正副庭长,监督推事书记员,审理不服地方法院判决或裁定而上诉或控告之案件;审判特种刑事案件或经检察机关批准提解之案件;考查并复核地方法院所处理未经上诉或撤回上诉而未经实体上审判之刑事案件;案件之执行并统计事项;法律上及诉讼手续上疑难问题之解答事项。编研室负责现行政策法令之搜集与编纂;起草一般应用条例和规则;整理司法资料;出版司法刊物。检察官室在首席检察官的监督下,实施侦查检举;提起公诉,实行上诉,协助自诉,担当自诉;指挥刑事裁判之执行;其他法定职务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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