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东高等法院暂行羁押规则 |
释义 |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人民政府制定的监所管理法规。1947年9月关东公署制定,共72条。(1)刑事被告应羁押于监狱者,男女被告应分别羁押。受死刑之宣告者或未满十八岁之被告,应与其他被告分别羁押。(2)监狱接受新入监者,须有法院院长或检察官签署之文件,或其他机关之委托书,否则得拒绝其入监。非有法院或检察官之通知书,不得令在监人犯出监或释放。(3)对新入监者,应告之以应遵守之纪律及其刑期之起止日期。对于宣告徒刑之人犯,应将其迁往作业监所。人犯携带之财物及其家属送入之物品,应于检查后进行登记,并出具保管收据。(三)在监人犯如有逃走、暴行、自杀等行为时,得使用戒具。戒具有手铐、脚镣、捕绳三类。戒具之使用,须经监狱长之许可。监狱遇有人犯聚众骚扰企图逃跑时、对人有危害之暴行时、或发现犯人逃走已非人力所可追及时,监狱官员得依法实施警戒并使用枪械。(4)对于在监犯人应时加教导,组织学习组,多使其了解政府之政策,认识自己过去之错误,重作守法公民。监狱长对于在监人犯之悔改程度及品行优劣,应时加考核,并拟具意见呈请法院院长及检察官减轻或加重其刑期。此外还规定有关人犯卫生、疾病、死亡以及出监等具体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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