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东高等法院法律顾问处组织简则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制定的司法机关组织法规。1948年2月关东公署制定。主要规定:为贯彻司法为人民服务之目的,于各级法院设立“法律顾问处”,为人民解答法律上及诉讼程序上之一切疑难问题。由法院工作人员内指定3至5人组成,并以一人为主任。请求解答或答复问题,皆得以书面或口头为之。请求解答问题人其陈述虚伪不实者,其后果应由其个人负责。请求解答问题人对于本处之解答,只能作法律行为之参考,不得视为诉讼行为,以之威胁或约束他造或第三者。法律顾问处纯系服务性质,不收受任何报酬。解答问题人不得参与同一案件之审判,以示回避,而区别于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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