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管理之诉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对其征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决定或者违章处理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个人所得税是国家按税法列举的项目,对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过程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纳税决定、加收滞纳金或者违章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个人所得税管理之诉。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3条和《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24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规定纳税,然后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曰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