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人的法律地位问题 |
释义 | 如何理解委托人在信托设立、存续及终止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个重要的问题。国外,有些国家和地区设有信托保护人制度,在中国对信托立法的过程中,对此问题应有一定考量,如在公益信托中设有信托监察人制度。但为何在中国《信托法》中没有相应设计对信托保护人的规定? 按照目前的《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在信托有效设立前后的法律地位是发生变化的。在信托有效设立后,委托人即不再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在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应被视为信托财产的法定保护人,并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保护信托财产、确保信托目的的实现;信托终止后,委托人也会在特定条件下成为法定受益人 (归复受益人)。 按此理解,则中国《信托法》的框架非常清晰。在此基础上,再根据信托合同文件的约定,合理设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家族信托设立的目的才会容易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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