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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选举工作几个法律问题的意见
释义

关于选举工作几个法律问题的意见

1987年6月23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制定。主要内容: (1)选举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可由本届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律没有规定,最好由新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如果确有困难,是否由本届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可由本届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2)有些设区的市代管县级市,从法律上讲,代管的县级市仍是省辖市,仍选举产生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选举法规定城市每1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农村每1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不同,其中“城市人口”是按非农业人口计算的。(4)在多民族居住的地方,可以将按照法律规定应选的各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分配到选区或选举单位,保证选出该民族的代表。因此,可以在选票上表明候选人的民族。如果没有选出按照法律规定应选出的少数民族的代表或当选的少数民族代表没有达到应选的名额,应在该民族中再提出候选人进行补选。(5)选民直接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乡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县级和乡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在一个选区选举代表时,选区内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央和省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以及县一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6)“地方组织法”第1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选举法第38条第4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7)“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未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前,法律规定的全部任职程序尚未完成,可以仍由原来的检察长继续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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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