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用局管理广告规则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商业管理法规。1949年4月4日天津市政府核准施行。为整顿市容加强广告管理,特规定凡揭布含有宣传招徕介绍性质之各项文字图画广告,皆依本规则办理。公用局审查商民声请揭布广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核驳:进行反人民宣传者;有伤风化及道德者;有挑拨诱惑及蒙混欺骗之恶意者;窃用他人商标版权者;事涉迷信者;含有赌博性质者;妨碍市容、交通、消防工作者;易于发生危险者;悬置过低妨碍行人视线者。凡医师及药品广告声请时,须呈验卫生局之登记验许证件。经公用局核准之广告须按规定交纳广告登记费。凡无营利目的之寻人寻物揭贴,得免费办理声请审查手续,迳向本市广告牌栏揭布。但指定为设置军政标语及公有建筑物,不得揭布各项广告。公用局得会同公安局随时派员检查,遇有违章广告,得会商取缔或清除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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