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市征收房捐临时办法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税收法规。1949年1月1日施行。规定本市区内房屋自1949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房捐(市郊各村房屋不征收)。房捐向房屋所有人或受益人征收,没有典权者向承典人征收。政府机关、公立学校所占用的公房,得免征。本市解放后所建新房,免征房捐一年。房捐额统按小米计征。房捐率按出租房屋营业使用者、出租房屋住家使用者,自用房屋,规定不同的租金标准。房主逾期隐匿房产不报,或以不正当方法企图短漏捐额者,除令补交捐款外,并照交额处以五倍以下之罚金。逾期不交纳房捐者,按其期间长短分别规定了加征不同比例的滞纳金。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