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职补助费 |
释义 | 职工退职后依照劳动法规所享受的退职生活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 (1 958年3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4次会议原则批准,1958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试行)的规定。工人、职员退职时,由企业、机关按照下列标准一次发给退职补助费: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发给1个月的本人工资;1年以上至10年的,每满1年,加发1个月的本人工资;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加发1个半月的本人工资。但是退职补助费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属于年老体衰,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或医师证明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而本企业、机关内部确实无轻便工作可以分配,又不符合退休条件而退职的,其退职补助费除按上述规定发给外,另加发4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属于连续工龄不满3年,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的时间满1年而作退职处理的,其退职补助费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另加发2个月的本人工资。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将“退职补助费”改为“退职生活费”。上述规定停止执行。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