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与职权问题的法规。1950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第六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12月30日公布。共4章17条。规定凡需作为一级政权的区,得由县人民政府呈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人民政府;凡不需作为一级政权的区,设区公所,为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区人民政府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区行使政权的机关,受县人民政府领导,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区长1人、副区长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并由县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任命。任期1年。区人民政府设秘书1人、助理员若干人,分工办理各项工作。因工作需要,区人民政府得设各种经常的及临时的委员会。区公所设区长1人、副区长、秘书及助理员若干人,由县人民政府委派。区公所因工作需要得设各种经常的及临时的委员会。通则并对区人民政府、区公所各自的职权范围、会议制度等作了规定。根据1987年6月10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该通则由于情况变化自行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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