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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洋政府私诉暂行规则
释义

北洋政府私诉暂行规则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即北洋政府)司法部于1914年9月15日公布施行的诉讼法规。共34条。规定:“刑事被害人因回复损害,得对于公诉被告人及其他关系人,提起附带公诉之私诉。”可见这里的“私诉”系指刑事附带的民事诉讼。“私诉不拘金额之多寡,至公诉第二审判决止,无论何时得提起之。”对于复杂的私诉案件,为避免因私诉审理时间过长而使公诉判决延滞时日,可将私诉与公诉分开,移交有管辖权的民事庭审理。即使公诉虽宣告无罪或免诉,也可以依民事法例,仍就私诉予以裁判。对于私诉部分之判决,若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上诉。关于私诉之控告(即上诉),由控告审判衙门刑事庭审查合法后,决定移付民事庭审理。独立私诉,其上诉期间应依民事诉讼之规定。由于北洋政府实行三审终审制,故不服私诉的第二审判决者,可以提起上告。另,私诉再审诉讼,应依民事诉讼规定,于民事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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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