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海大陆架案 |
释义 |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s国际法院判决的案件。北海沿海3个相邻的国家——荷兰、德国和丹麦——分别于1964年和1965年签订《德荷条约》和《德丹条约》,试图划定它们彼此之间在大陆架上的边界。它们适用等距离原则从海岸向海面划到25海里和30海里的地方就发生分歧,荷、丹两国主张整条边界按等距离原则划出,德国认为这种划法将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因德国的海岸是凹入的,从海岸两端引出的等距离线会使德国在北海的大陆架上成了一个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1966年,三边进行谈判没有效果。1967年2月2日,三国分别签订《德荷协定》和《德丹协定》,把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请求国际法院判定3国在划定北海大陆架上的边界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由于这两个特别协定的主要内容相同,协定所附的《三边议定书》同意法院将两案合并,国际法院便把这两个案合起来审理。荷兰和丹麦认为这大陆架的边界应根据等距离原则划出;德国则认为这条分界线必须使它得到与其海岸长度成比例的“公平合理的大陆架区域”。诉讼从1967年开始,1969年2月20日,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判称:等距离的划界方法不是强制性的,也没有可以适用于一切情况的强制划界方法,划界必须根据公平原则和考虑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议进行,尽可能使每一方得到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大陆架部分而不损害他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如果划界产生重叠时,应由双方议定的比例划定,若没有协议,应平等利用和开发;谈判时应考虑海岸的一般外形、海床的地质结构和资源的位置、大陆架的宽度和海岸长度的比例等一切有关因素。法院判定:(1)沿海国对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大陆架的固有权利依其对陆地的主权是事实上存在的; (2)荷兰和丹麦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但德国因没有批准该约而不是该约的缔约国,规定等距离原则的第6条对德国没有拘束力;(3)德国并没有以其行为而接受该公约的义务,它可以拒绝适用该公约设立的制度;(4)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基本理论中所固有的原则;(5)公约第6条所包含的等距离原则没有构成习惯国际法规则;(6)争议各方有义务进行有意义的谈判,以便考虑一切有关情况,适用公平原则达成协议。其后,1971年1月28日,荷、丹、德三国签订三边议定书,德丹、德荷分别签订双边条约,根据国际法院指示的原则划定了它们在北海大陆架上的疆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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