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律北朝中期北魏法典的总称,也称“后魏律”。北魏招拔氏在入主中原后的一百三十多年中,随着封建化过程的不断加深,先后任用王德、崔玄伯、崔诰、游雅、胡方回、高允、高闾、李冲、常景、刘芳等数十名精通律字的汉族儒士,在参酌汉律与魏、晋律的基础上,多次进行法律的编纂与修订工作。至魏宣武帝正始元年(公元504年),常景,刘芳等人以前代制律的经验为依据,撰定《北魏律》20篇,“永作通式”。以后虽有修改,但变化不大。此律的原文至唐代已失传,其篇目可考者有: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5篇。由于《北魏律》制定的过程长,参政的人员多,加之统治者的注重实效为制律的指导思想,使其能博采众家之长,成为当时封建法典之集大成者,并对北齐、隋、唐各代的制定产生过很大的影响。后世封建法典的一些重要原则与内容,如“官当”与“流刑”等,都是于这一时期开始正式入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