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代收人又称“指定代收人”。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为自己或法院的方便,指定代收送达的人。送达代收人仅有代收送达的权限。送达代收人的指定须经法院同意。送达代收人签收诉讼文书与受送达人本人的签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代收人有将诉讼文书及时转交受送达人的义务,但是否转交或迟延转交对送达的效力不产生影响。一些国家对送达代收人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情形有:(1)任意的指定送达代收人。指当事人或代理人为便利起见,不问其在受诉法院所在地有无经济、居所、事务所或者营业所,都得指定送达代收人。被指定的人为在受诉法院所在地有住所、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的为宜。(2)强行的指定送达代收人。指当事人或代理人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无住所、居所、事务所或者营业所的,法官命令当事人或代理人在一定期间内指定送达代收人。被指定人在受诉法院所在地必须有住所、居所、事务所或者营业所。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不向法院陈明,法院可邮寄送达,法院交付邮政机关的时间,视为送达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