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送达回证 |
释义 | 又称“送达证”、“送达证书”。公安司法机关制作的用以证明送达行为及其结果的诉讼文件。送达回证的内容包括:送达机关和送达文件的名称;被送达人姓名(名称)、职业职务、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送达方式;送达人和被送达人姓名(名称)、盖章;签收日期等。送达回证是检查公安司法机关是否按法定程序和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标志,是送达人完成送达任务的凭证,也是被送达人接收或者拒收所送达诉讼文件的证明,同时也是认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送达回证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计算诉讼期限起着重要作用。直接送达的,受送达人及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指定的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视为已经送达。邮寄送达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我国通过外交途径的送达,在使用送达回证上有两种做法:(1)使用我国的送达回证;(2)使用受托国法院的送达回证。受托国没有限制受诉国法院使用本国送达回证的,可以使用我国的送达回证。否则,可由受托国法院使用自己的送达回证送达委托国的诉讼文书。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