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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退职生活费
释义

退职生活费

工人职员退职后依照劳动保险法规的规定而享受的生活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原则批准。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应该退职,职工退职后,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其数额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的40%,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1983年6月28日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发出《关于提高职工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的通知》,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在1978年规定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了5元,即为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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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