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废止denunciation of treaty对条约的单方解除。废止,作为单方解除的意思,与退出并无多大区别,但废止既适用于双边条约,也适用于多边条约。如果条约有终止的规定,一般就不发生废止条约的问题,条约当事国按照条约的规定废止条约。例如,1964年《有体动产国际买卖统一法》第12条第1项规定:“每一缔约国得通知荷兰政府废止本公约。”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6条第1项的规定,如果条约既无关于终止的规定,又无关于废止的规定,在原则上条约当事国不得废止条约,但有两个例外情况:“(甲)经确定当事国原意为客体有废止或退出之可能;或(乙)由条约之性质可认为含有废止或退出之权利。”参见〔条约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