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原临时人民政府组织大纲 |
释义 | 中国解放战争时期中原临时人民政府组织法规。1949年3月中原临时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共13条。主要内容:中原临时人民政府由中原临时人民代表会议选举委员21人,组成中原临时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于其中选出主席1人、副主席2人。中原临时人民政府综理全中原区的政务,并根据中原临时人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施政方针制定实施条例及规程。但对于全区生产建设、民政建设、财经设施、交通、土地、户籍、文化教育、公安、司法等事项,以及组织人力物力财力支援前线,负责管理行政区划及各级政府组织设施,制定全区预决算方案,主持中原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执行中原临时人民代表会议决议之事项,须由中原临时人民政府委员会决议行之。中原临时人民政府下设民政、教育、财政经济、农业、交通、公安、司法等部,以及中原人民法院、中州农民银行和秘书厅。各部设部长1人;院设院长1人,行设总经理1人,厅设秘书长1人,总理各该部、院、行、厅掌管事项。各部、院长、总经理、秘书长人选,以中原临时人民政府委员兼任为原则,但不限于委员,由主席提交中原临时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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