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官的工资保险福利 |
释义 | 国家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法官进行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一种形式。是法官通过按劳分配所得到的劳动收入。通常是以货币表现出来的。建立法官工资制度,主要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法官职责的特点、法官工作的特点等。在我国基本上实行职级工资制,同时给予法官以适当的津贴。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法官的平均工资水平应略高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平均工资水平,但要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同时根据法官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情况,对法官的工资进行定期调整,保持法官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实行地区工资类别制度和津贴制度,保障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根据审判工作责任重大、工作繁重,并且有一定危险性等特点,给予法官适当的审判津贴;根据不同地区的地域、海拔高度、气候以及地区物价等因素,确定法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另外,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优秀和称职的法官,给予一定数量的奖金。实行法官保险制度,对因生育、年老、疾病、伤残和死亡等原因,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法官,给予物质帮助。法官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有:生育待遇,即对女法官在其怀孕期间和分娩期间所给予的照顾和物质帮助;养老待遇,即退休、离休的生活待遇、福利待遇和其他待遇;疾病待遇,即法官因患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时国家给予物质帮助;伤残待遇,即法官因负伤或者残废后国家给予的物质保障;死亡待遇,即法官死亡后,为办理丧事和为其生前所供养的亲属,国家所提供的物质帮助。实行法官福利制度,由国家或单位对法官的生活提供照顾和帮助,改善并提高法官的物质、文化生活,以激励法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生活困难补助;假期,包括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事假;福利性补贴,包括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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