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官的个人特性 |
释义 | 实在主义法学家们抄袭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和行为主义,推行心理学法学。他们认为法官判决,包括法律解释和事实认定,纯粹是一种任意性行为。也就是倾向于主张法官不要逻辑、不要判断和推理,而主要凭借自己的“个人特性”来裁决案件。这种所谓法官的个人特性,是由法官本能的、下意识支配的各种动机、反感以及类似影响其心理状态与行为的一切情况所构成。裁决正确与否,取决于法官对外界能否作出正确的反应。这就是遵照“刺激——反应”的模式。此种法官个人特性论,是反理性主义“法官法学”的重要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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