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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官的惩戒
释义

法官的惩戒

依据法官法对法官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分别不同性质、情节,给予一定惩处,以示警戒的法官管理制度。法官惩戒制度包括法官在政治上、审判工作上、廉洁自律上以及其他遵守法律、纪律和社会公德等方面所不得为的行为,违背法定义务应负的责任等内容。根据法官法的规定,对法官实施惩戒措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法官在客观上要有违反法官禁止性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其他违法乱纪行为。(2)法官违反禁止性规范的行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即要有过错。在确认法官的行为是否是违反禁止性规范的行为时,要将之与犯罪行为区分开来,如果法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根据行为性质、情节及其后果,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法官违反禁止性规范,除构成犯罪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应由其所在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处分手续,其具体处分程序一般包括受理、立案、调查、审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作出处分决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提请法定任免机关免职、宣布处分决定等。为防止处分错误,要求处分机关在作出处分决定时要达到认定违反上述禁止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处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受处分的法官如果不服处分决定,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法官违反禁止性规范受到处分的,除被开除者外,应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作出处分决定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解除处分。法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法官被解除处分后,在任职、晋升职务、晋升法官等级、晋升工资等方面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法官惩戒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力求做到严明及时,严肃谨慎,对于提出的复议、申诉,有关机关及时审查并给予处理,如有错误,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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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5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