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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县各级组织纲要
释义

县各级组织纲要

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规定地方组织与权限的法规。1939年9月19日中国国民党政府公布施行。共9章54条。主要内容:(1)县为地方自治单位,其废置及区域变更,应经国民政府核准。县按面积、人口、经济、文化、交通等状况分为3至6等,由各省政府划分,经内务部核定。(2)县设县政府,置县长1人,下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地政、社会各科;置秘书、科长、指导员、督学、科员、警佐、技士、技佐、事务员、巡官等职。并设县参议会,由乡(镇)民代表大会选举(每乡、镇1人)的参议员或酌量聘请依法成立的职业团体代表(不超过总数1/3)为参议员组成。其中设议长1人,以县参议会自选为原则。(3)面积较大〔15至30乡(镇)〕或有特殊情形的县,得分区设置,作为县政府辅助机关,代表县政府督促各乡(镇)办理各项行政及自治事务;未设区署的区,由县政府派员指导。设区长1人、指导员2至5人,分管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军事等事项;区署所在地另设警察所,受区长领导,执行地方警察任务;得设建设委员会,为区内乡村建设的咨询机关。(4)乡(镇)的划分以10保为原则,不得少于6保多于15保。乡(镇)设乡(镇)公所,置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1至2人。任期2年,连选连任。下设民政、警卫、经济、文化四股。各股设主任1人,干事若干人。乡(镇)民代表大会由保民大会选举,每保代表2人。乡(镇)民代表大会主席,得由乡(镇)长兼任。(5)保以10甲为原则,不得少于10甲多于15甲。保设保办公处,置保长、副保长各1人,由保民大会选举。任期2年,连选连任。保办公处设干事2至4人,分管民政、警卫、经济、文化各事务。(6)甲以10户为原则,不得少于6户多于15户。甲置甲长1人,由户长会议选举,并由保办公处报乡镇)公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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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