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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
释义

关于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

人民法院受理的通知 1980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规定:(1)民航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参见[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及《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参见(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对于在空中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飞机在我国首先着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2)民航系统发生的民事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执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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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