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其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个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法规。根据1987年6月10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该通则由于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1949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第九次政务会议通过,同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同月4日公布。共10条。主要内容: (1)政务院及其所属机关委、部、会、院、署、行、厅等,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行使职权,各机关下设厅、局、处等部门,实行会议制度。(2)各机关的各级负责人,厅及室称主任,会称主任委员;司、局、组、所、处、科等均称长,必要时均得设副职。(3)政务院任免各厅主任、司长、局长、处长、室主任与其副职及其他与以上各职同级人员,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任免各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同级人员,决定增加、减少或合并各机关的内部组织。(4)各机关的组织条例,经政务院核准后先试行一段时间,再送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5)各机关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应根据工作任务、工作计划、财力与人力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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