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试行组织条例1949年12月20 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发布。共24条。规定了司法部的任务、机构设置、各机构的职责范围、部长和副部长;部务会议和各单位工作会议等。该条例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受政务院之领导,政治法律委员会之指导,主持全国司法行政事宜,其任务如下: ❶关于司法行政政策之厘订事项; ❷关于地方审检机关之设置废止或合并及其管辖区域之划分与变更事项;但应商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及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省(市)人民政府办理; ❸关于司法干部之教育训练事项; ❹关于司法干部之登记分配任免事项;但司法干部的任免,另有规定者依其规定; ❺关于全国诉讼案件种类、数量及其社会原因之统计事项; ❻关于犯人改造监押机关之设置、废止、合并及指导、监督事项; ❼关于司法经费之厘订事项; ❽关于有关司法法令政策之宣传事项; ❾关于律师之登记、甄拔、分配、组织与指导事项; ❿关于公证管理事项;(11)关于各地方司法机关有关司法行政事务之询问解答事项;(12)关于各地方司法机关有关司法行政事务处分抵触法令或不适宜之撤销与纠正事项;(13)关于各地方司法机关司法行政之督导与检查事项;(14)关于各地司法机关积案之调查事项;(15)关于其他属于司法行政之事项。该条例还规定了办公厅和各业务司的具体事务和部务会议制度。 |